【行政监管办法】关于对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办法的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务进行了现场查看。经查,你企业存在将征集资金转借别人的景象:
2015年11月13日,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征集资金到账1.85亿元。11月23日,你公司以付劳务费名义将征集资金别离支交给福泉市中建矿藏经销部(以下简称中建矿藏)6245万元、浙江拓海建造有限公司贵州黔南福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拓海)6634万元、贵州福泉市兴福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磷化)5621万元。11月24日,浙江拓海和兴福磷化别离将其收到的金钱转回到你公司非征集资金账户。11月25日,中建矿藏将其收到的金钱转回到你公司非征集资金账户。11月24日和11月25日,你公司将上述3家公司转回到非征集资金账户的金钱分3笔合计1.83亿元划转给福泉市财政局。到2017年7月12日,你公司仍未向福泉市财政局回收该金钱。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现责令你公司在2017年8月31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并于9月10日之前向我局报送改正陈述。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