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点击数:2933 更新时间:2015-10-2 2:15:22
中国陶瓷紫砂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名为“中国陶瓷紫砂协会”。
第二条 中国陶瓷紫砂协会是由国内外从事和热衷于陶瓷事业的企业、事业等团体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陶瓷紫砂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进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紫砂艺术,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面向企业及个人,服务社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研究指导企业间的分工、专业化和技术协作、交流,加强与紫砂陶瓷产业发达地区的协作,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创造条件,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国内外紫砂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份额,推动紫砂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陶瓷紫砂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2、开展陶瓷紫砂的调查、研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实施。
3、开展学术、信息交流,推广陶瓷紫砂行业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4、共商成员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产品结构调整等发展方向和行业策略。
5、协调、组织陶瓷紫砂企业技术攻关,为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名优产品提供技术服务,对会单位进行管理审查,资质规范审查,同时对会员单位进行评审定级。
6、协调陶瓷紫砂产品的销售价格,共同开拓陶瓷紫砂市场,维护企业及个人利益。
7、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努力促会员产品质量提高和自身素质提高。
8、促进会员单位之间向紧密联合、集体化发展。
9、开展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工作。
10、强化服务、扩大宣传、招商引资,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1、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委托,承办与陶瓷紫砂有关的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业务。
1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紫砂产品生产企业。
4、管理陶瓷紫砂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
5、陶瓷紫砂研发机构。
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愿意为协会服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知名人士。
7、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协会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成立正式会员,并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3〉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4〉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事务;
〈3〉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除名,同时交回会员证。
1、 会员不履行义务经劝告不改的;
2、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荣誉的;
3、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4、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中,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设理事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1、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4、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5、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通过协商从会员中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表决通过秘书长人选;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提出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5、提出协会章程修改意见,审议和审定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6、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7、确定和调整协会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8、决定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9、筹备会员大会;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有关方面的自愿资助和捐赠款;
3、有偿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支出:
1、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支出;
2、协会工作人员和聘任专家的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3、协会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4、经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会费按单位及个人会员年费缴纳。
1、从事紫砂艺术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集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缴清。当年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前上缴当年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相关部门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的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并提出修改意见,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多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相关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议案的,须立即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审议,觖散案须有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解散时的资产处理由会员大会决定,由批准机关监督执行,并及时办理注销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相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陶瓷紫砂协会
2013.6.25